胡阳光
南京毒品犯罪律师
Nanjing Lawyer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文集
毒品法规
毒品危害
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
联系我们
律师文集
毒品法规
毒品危害
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南京毒品犯罪律师
>
律师文集
>
贩卖毒品罪
>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来源:
南京毒品犯罪律师
网址:
http://www.xzlawdp.com/
时间:2015-05-29 15:05:02
分享到:
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 上一篇:贩卖毒品罪案例分析
→ 下一篇:毒贩称被迫做有罪供述:不识字却为笔录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