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南京毒品犯罪律师 > 律师文集 > 贩卖毒品罪>正文
分享到:0

因为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案件审理和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警方在侦查阶段所获得的有罪供述提出疑义,于是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最终排除了一名被告人的一份有罪供述。昨天上午,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这起贩毒案件,也因此被业内称为“新刑诉法预热第一案”。

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昨日9点,4名被告人被带进审判庭。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是否有意见时,郭宗奎的辩护人举手示意:“法官,警方在获取郭宗奎有罪供述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长同意。

其辩护人表示,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被抓获后,侦查人员曾对其拍桌子、摔凳子,并言语威胁其妻女安全,还在他面前谈论案情,在毒品数量方面多次对其引供诱供。这些对郭宗奎留下的阴影长期存在,以至于郭宗奎在此后曾作的5次有罪供述都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他们说北京那边都已经说我参与这个事了,然后他们还拿我们家孩子威胁我,说我要不交代,可能见不到我家孩子了。听他们说完我特别害怕。我没卖过毒品,我不承认起诉书上的罪名。”郭宗奎说道。

郭宗奎的辩护人则指出,郭宗奎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除了自己名字,几乎大字不识一个,“8月23日的笔录上确实有郭宗奎的签字,但无法证明他确实知道笔录上记载的内容。”

缉毒警屏风后出庭作证

市检一分院向法庭申请准许办理此案的北京市缉毒总队两名侦查人员分别出庭说明当时情况。考虑到二人工作在缉毒一线,法庭用两个黑板大小的磨砂屏风挡在两名侦查员面前,大家只闻其声不见其人。

“抓获当晚,我们先把他带回到当地派出所初审,他挺紧张,也不怎么说话。后来我们对他进行了一些正常教育,还告诉他我们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他就平静地说了。“王警官说。另一名李警官还表示,抓获当晚突审时并未做笔录,“问了没多久,所里就停电了,我们决定连夜把他带回宜宾禁毒支队。”在宜宾禁毒支队进行的第二次询问有笔录,并有郭宗奎的亲笔签名。对于郭宗奎不识字的问题,民警表示,曾为其宣读过笔录内容,宣读时有其他侦查员在场,可以证明宣读内容和笔录内容一致。不过该民警承认,讯问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

非法证据被排除

合议庭随即对郭宗奎在宜宾的供述是否是合法取得进行评议。随后,审判长宣布:“经过评议认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郭宗奎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是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议庭决定在后续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不得宣读当日郭宗奎在宜宾的供述,其他的供述可以宣读。”这意味着,郭宗奎在2011年8月21日所做的供述,因为存在“非法取得”的可能性,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了。

专家作为证人出庭

第三个出庭的袁野对于起诉书的指控表示没有意见,但提出“我就是按原价给的别人,没从中赚钱,应该不算是贩卖。”

袁野的律师则表示,袁野在被抓获前曾吸食毒品,因此其无法准确回答所有问题。为了说明人在吸食冰毒后的精神状态,公诉人申请北京天堂和戒毒康复中心的心理专家出庭作证。专家当庭表示,吸食冰毒不会对吸食者的思维、记忆和表达造成影响和障碍。

而对于袁野提出自己的行为不算“贩卖”,公诉人又申请了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张某表示,自己曾多次从袁野处购买毒品,最后一次就是案发前的2011年8月。此外,证人还当庭从大屏幕的照片中指认出袁野。

当庭判决

郭宗奎、刘增起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袁野因犯贩卖毒品罪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杨彦利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名被告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13日至16日间,刘增起以贩卖为目的,在四川省成都市向郭宗奎购买冰毒550克。袁野同样以贩卖为目的,从刘增起处购买了200克。8月18日凌晨,杨彦利在明知刘增起携带毒品的情况下,仍开车运送刘增起,在房山区窦店附近被警方查获,民警当场从车内起获冰毒548.55克。在抓获袁野时,警方找到一把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检方认为,应以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郭宗奎、刘增起、袁野、杨彦利4个人的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

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是查明事实的关键环节。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