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南京毒品犯罪律师 > 律师文集 > 制造毒品罪>正文
分享到:0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 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