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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程序一览:

        时间 法院 判决/裁定 备注

  一审 2007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被告人未上诉

  死刑复核 2008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重审一审 2008年6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被告人未上诉

  死刑复核 2009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维持重审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死刑核准 2010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 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次重审一审2010年3月9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当庭宣判

  一起杀人纵火案,4年间,被告人先后两次被判死刑后均放弃上诉。然而,此案因未通过死刑复核、死刑核准,又两次被发回重审。昨日,此案在武汉市中院第二次重审一审开庭,被告人谢某推翻了此前在公安机关和一审、重审一审时的全部有罪供述。案情回顾:

鱼塘浮尸牵出杀人案

  2007年1月30日上午9时许,武嘉公路旁的金口街长江村范湖渔民张春来(化名)像往常一样在自家承包的鱼塘里喂鱼。突然,他发现塘里漂着一床棉被,撑着渔划子靠近一看,棉被还很新。“谁把这么好的棉被扔了”,老张觉得可惜,便上前伸手一提,当即吓得魂不附体:这棉被中竟滚出一个人来,浑身是血,已经气绝。

  经现场勘查,死者为男性,头部有钝器伤,系他杀。但问遍周围的群众,没有认识此人的。查找尸源,成为破案的第一个难题。

  死者身上穿的是睡衣,裹尸棉被为普通家用棉被,显然是在家中被害的;从衣着的档次看,死者生前有一定身份和经济实力;抛尸地点处于武嘉公路旁,交通便利——由此,警方推断,凶案发生的地点应在嘉鱼或者武汉。

  翌日下午,通过省公安厅的痕迹比对,发现死者名叫“高大方”,多年前曾因罪被判刑。然而,在“高大方”所留的地址却查无此人——他入狱时用的是假名。几经查找,警方才得知此人真名刘力(化名),离家数载,一年才回老家一次,听说一直在武汉做药材生意,无人知道其在汉的住所。

  刘力的姐姐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1月23日那天,刘力武汉的女友陈岚(化名)给她打来电话,询问刘力的去向,陈说,1月20日二人争吵几句后,刘力一气之下搬出了在汉阳的家。

难道是情杀?

  民警连夜赶往武汉,对陈岚进行讯问。但根据作案时间和动机分析,陈岚的嫌疑被排除了。实际上,在陈岚眼中,刘力也一直很神秘,在她面前,刘力化名为刘勇,平日里行事诡秘,陈岚也不知道他到底在做什么。

  “刘力搬出去以后,武汉下了一场大雪,他让人来拿过一次棉袄。”陈岚回忆说,以前曾见过那个人一次,是刘力的同乡。经查,此人外号“黑皮”,姓谢。

  警方随后找到了刘力在汉阳的住处,但屋内整齐干净,丝毫看不出凶案发生的痕迹。经验丰富的民警一把揭开席梦思,只见床下血迹斑斑:此处就是凶案发生的第一现场!

  然而,2月4日晚,刘力被害的这间出租屋却突遭大火。

  民警调查还得知,刘力经常开高档轿车,且经常换车。民警推测,这些车可能都是从租赁公司租来的。民警找到刘力常租车的那家租赁公司,得知他不久前刚租了一辆车,租期为3个月。那么,现在这辆车肯定就在“黑皮”谢某的手里。

  接着,又有人称:在107国道上看到了刘力租赁的那辆轿车。警方紧急赶往现场围捕,驾车人被迫弃车逃窜。2月26日下午5时许,警方在汉阳将谢某抓获。

  审理过程:跨时四年一波三折

  到案后,谢某供述了杀死刘力,并纵火烧屋以毁灭证据的过程。

  谢某曾供述,他长期与刘力一起贩卖毒品。2007年1月29日晚,他找刘力要3000元钱回家过年,遭拒,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谢一怒之下,操起屋内的一把锤子将刘力砸死,随后简单处理现场,并用棉被包裹刘力尸体,后连夜驾车抛尸。

  对于放火事实,他曾称,2月4日,他返回该出租屋,却发现屋内被人翻过,猜测很可能是警察来过。为了毁灭证据,他决定放火烧屋。随后,他用打火机点燃床单后离开了现场。

  据了解,2007年底,此案在武汉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和放火的犯罪事实,谢某当庭全部供认不讳。武汉市中院审理后做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谢某死刑。一审宣判后,谢某未上诉。

  2008年,省高院在对此案进行死刑复核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2008年6月,此案在武汉市中院进行重审一审。庭审中,谢某当庭承认杀人的犯罪事实,但对于放火的事实予以否认。2008年8月,武汉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谢某判处死刑。这一次,谢某仍未提出上诉。

  省高院在对此案进行死刑复核时,裁定维持重审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死刑核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至此,两度被判处死刑的谢某,第三次站上了武汉市中院的被告人席。让人没想到的是,这次,他全盘推翻了以前的供述。

  庭审现场 被告人翻供说法矛盾重重

  现场翻盘:“我没杀人,也没放火”

  昨日上午,此案在武汉市中院再度开庭。

  据指控:2007年1月29日16时左右,被告人谢某在汉阳区某出租房内因向其同屋刘力索要贩毒资金,双方发生争执,谢某便用铁锤猛击刘力头部,直致刘力死亡。当晚,谢驾车将刘力的尸体弃至鱼塘。2007年2月4日22时许,谢返回汉阳区的出租房后,发现房内有被人翻动的痕迹,便疑心自己杀人事实已受到追查,为了销毁杀人证据,谢放火将其租住地房屋烧毁。

  法官询问谢某,公诉人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是否属实。谢某当场翻供:“不属实,我没有杀人,也没有放火。”

  法官追问:“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以及过去审理的时候,你曾多次供述、反复供述杀人放火的过程,现在为什么不承认?你的哪些供述是真,哪些是假?”

  对此,谢某辩称,因自己出狱后不久就和被害人刘力一起贩毒。当刘力死后,自己被警方追查时,想到贩毒也可能被判死刑,所以干脆就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而现在之所以翻供,是为了澄清事实真相。

  谢还称,自己与被害人刘力是“发小”,两人感情一直很好,所以并不存在杀害刘力的动机。

  对于谢某的翻供,公诉人当庭指出,谢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所说的话,并在形成的笔录上签字,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调查:当庭供述自相矛盾

  针对谢某的全盘翻供,法官在庭审调查阶段对谢某进行了详细询问,谢某的回答屡次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谢某交代,案发前,他偶尔和刘力在一起,但案发当天没有和刘力一起。

  当法官问其1月29日案发时在哪里时,谢某起初回答在武昌,但是具体地点不记得了。隔了一会儿,法官再度询问这一问题,谢某又改口说,自己当日15时前一直在大伯家。

  对于这样前后矛盾的说法,谢某的解释是“刚刚才想起来”。

  对于15时以后的去向,谢某先称无人证明,后又“想起”是在某网吧上网并包夜,但也无法提供能证明其说法的证据。

  对房子被烧一事,谢某称自己毫不知情。公诉人指出,经鉴定,该房屋的门锁没有被破坏的痕迹;而房屋的钥匙除了民警,只有谢某有,且其有作案的动机和条件。

  据了解,在案发后,警方曾发现被害人刘力的银行卡账户有频繁的资金进出,通过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发现使用银行卡的人正是谢某。昨日,谢某辩称,他和刘力的关系很好,所以卡在自己身上很正常。

  公诉人当庭出示刘力女友陈岚的证言称,被告人谢某与刘力曾发生过矛盾。就在案发前一天,她还曾收到过刘力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是:“我昨天差点将‘黑皮’(谢某)杀了!”。1月31日,陈岚在还不知道刘力已死的情况下,给其发短信,问其在哪里,对方回复短信称“我在外地”。而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则表明,谢某被抓后,在其身上搜出了刘力的手机SIM卡。

  对此,谢某竟当庭称,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份证据是“伪证”。

  控辩交锋:判死刑vs无罪

  公诉人当庭指出,谢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应进行数罪并罚。谢某曾因犯罪被判刑,2006年才刑满释放。他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依法对谢某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