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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性质较为特殊,在医药领域属于常用药品,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又会被犯罪分子作为制毒原料加以利用。因此,《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始终坚持以下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惩治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二是立足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把握定罪的主客观要件,防止定性不当或者扩大打击面,影响群众用药方便和药品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依据上述基本原则,司法解释从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与制造毒品犯罪或者制毒物品犯罪的关系出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第一,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走私、非法买卖、加工提炼等行为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第二,限定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对于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毒品犯罪活动,而提供相应帮助的,才能够认定为共同犯罪。第三,明确制毒物品数量认定办法和定罪数量标准。为保证量刑的科学性,要求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的麻黄碱类物质进行含量折算,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明确限定了定罪数量标准。

他强调,药品企业合法生产、经营、进出口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个人出于药用目的,购买或者携带少量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